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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業常見刑事法律風險之三十二:其它糾紛處理類

    2020年01月21日14:39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難免會遇到各類糾紛。依法妥善處理糾紛,也是企業應對風險挑戰、謀求長久發展的必備能力。企業應當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糾紛,如果企業在糾紛處理中行為失當或者過激過限,嚴重影響、侵害他人或社會公眾的利益,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企業可以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糾紛、表達訴求,絕不能使用非法手段,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法治化營商環境需要各方協力營造。企業要增強法治意識、規則意識、責任意識,這樣企業才能取得長足發展。

    風險提示

    1、聚集員工或者社會人員,在車站、醫院等公共場所反映訴求,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可能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犯罪。

    2、組織人員以跟蹤、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方式向欠債方討要債務,可能涉嫌非法拘禁犯罪、敲詐勒索犯罪。

    3、在與其他方發生利益沖突后,隨意毆打對方人員,打砸毀損對方財物,可能涉嫌尋釁滋事犯罪、故意毀壞財物犯罪。

    4、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可能涉嫌尋釁滋事犯罪。

    防控建議

    1、企業應當通過正當途徑反映訴求,不以纏訪、鬧訪等不正常方式影響社會公共秩序或國家機關工作秩序。

    2、企業應使用和解、調解、訴訟等平和方式解決糾紛,避免使用非法手段。

    3、企業可適度借用外力,如市場監管、行業協會、工商聯等相關部門或組織,從中調解避免沖突。

    4、企業應加強對以企業官方名義或者企業實際控制賬號發布的信息內容的審核把關,防止不實、不當的信息內容造成嚴重后果。

    關聯法律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財物罪】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條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來源:寶山區檢察院)

    (責編:王文娟、韓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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