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首例妨害安全駕駛案,在普陀判了
今年3月28日下午,公交950路司機李振明如往常一樣駕駛著公交車行駛在線路上,當車?吭谡婀饴方鸲β饭徽竞,上車的乘客中有一對中年夫妻,由于丈夫未佩戴口罩,李振明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對其進行了勸阻,也因此引發了駕乘雙方一番口角。
爭吵并未持續太久,乘客下車迅速在站臺旁的店里買了口罩,雙方的矛盾就此平息,公交車也在短暫的停駛之后重新上路了。
然而,就在全車乘客以為小小的風波已經過去,一切又恢復了正常的時候,坐在駕駛員身后座位的一名乘客顧某突然表示,對李振明剛才的語氣態度很不滿,并大聲指責李振明。幾分鐘后,當公交車行駛到金鼎路近高陵路時,越說越激動的顧某竟突然沖到駕駛位,用力拉拽公交車方向盤,導致公交車偏離了正常的車道,為了一車乘客的安全,李振明迅速剎停車輛。但顧某并未停手,甚至擺脫了上前勸阻的乘客,多次揮拳擊打李振明的頭部。

隨后,見李振明掏出手機撥打110報警,顧某不顧李振明的阻攔,強行按下駕駛室操控臺的開門按鈕,打開前車門后下車逃逸。

事發后,辦案民警根據公共視頻和走訪調查,查詢到了顧某的居住地,經顧某父親的電話通知,顧某自動返回居住地向民警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搶奪駕駛員方向盤危害了乘客安全,萬一有閃失容易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鄙硖幙词厮锏念櫮硨ψ约贺桀欁陨砑八税参、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十分后悔,“毆打駕駛員更是不應該的事情,尤其是公交車上還有多名乘客,毆打他人對自己對他人都造成了傷害,我深刻意識到自己錯了……”
7月15日,這起全市首例妨害安全駕駛案在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被告人顧某犯妨害安全駕駛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妨害安全駕駛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新增內容,規定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妨害安全駕駛罪所侵害的客體為公共安全。當乘客在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多指公共汽車、公路客運車,大、中型出租車等車輛)使用暴力(如拳擊、毆打等)或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常見的包括方向盤、加速踏板、制動踏板、變速桿等),便構成了影響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運行,當情節達到危害公共安全時,構成妨害安全駕駛罪。
該案中,被告人顧某在處于行駛狀態的公交車上,不顧車內乘客安危及道路安全,以拉拽方向盤的行為,對駕駛員、對車內乘客、對公共交通安全都造成了嚴重的安全威脅,足以構成犯罪。
法官寄語:
疫情防控需嚴守,文明乘車守秩序
公交車上配套口罩是全民防疫的合理要求,疫情威脅尚未解除,大家切莫放松警惕,出行仍需配套口罩,配合做好疫情防控,保證自身及他人身體健康。
同時法官再次呼吁,公共交通安全并非兒戲。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在受到人為干擾時容易出現交通事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與財產損失。大家應當遵守交通規則,文明乘車、理性辦事、尊重他人。對自己的安全負責,對其他乘客的安全負責,也對道路上的車輛與人員負責,切不可因一時意氣而任性妄為。
來源:上海普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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