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列負面清單 對"劣跡藝人"、不良文化說"不"
上海列出負面清單規范廣告代言亂象
對“劣跡藝人”、不良文化說“不”
本報訊(記者 陳璽撼)上海市市場監管局昨天發布《商業廣告代言活動合規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列出商業廣告代言人及廣告代言活動的負面清單,明確了不能擔任商業廣告代言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或者部分特殊主體代言的商品或服務廣告,廣告代言活動不得出現的導向問題等21個禁止項。
根據《指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吸毒行為被公安機關查處未滿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癮的自然人等,不能擔任商業廣告代言人。
廣告代言活動不得利用“劣跡藝人”(發生違法犯罪、違反公序良俗等行為的明星藝人)進行代言,不得以扮演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烈士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形象進行代言,不得宣揚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鋪張浪費、“娘炮”“耽美”等不良文化,不得炒作個人隱私、軟色情等低俗庸俗媚俗現象。
除了代言人,被代言的商品或服務也有準入門檻。針對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的監管最為嚴格,不得使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食品廣告不得利用食品檢驗機構、食品行業協會向消費者推薦。教育、培訓廣告、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等不得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等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指引》還對“虛假代言”明確說不,廣告代言人因自身條件所限,無法實質性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廣告,違背真實體驗感受或者公眾基本常識的廣告代言均被禁止。
商業廣告代言人代言虛假違法廣告將承擔法律責任。廣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在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中作推薦、證明的;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做推薦、證明的;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做推薦、證明的。
依據《廣告法》,廣告代言人代言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代言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強調,《指引》供各廣告活動主體在廣告代言活動中自覺遵守,上海市場監管部門將會同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文旅局等部門加強宣傳和指導,督促相關主體自覺遵守《指引》內容,同時依法加強對廣告代言活動的監管,嚴厲打擊違法違規廣告代言活動。(來源:解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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